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是新时代对法院的要求。今年以来,梨树区法院立足审判实际,主动将审判工作融入到为经济发展服务之中,对涉企纠纷本着“保护发展”的目,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多措并举助力企业发展。
梨树区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贯彻合同自由、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制裁违反合同的行为,对诉至法院的相关案件做到快立、快调、快审,本着“平等保护、调解优先、高效审理、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兼顾”的思路,解决好当事人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定金、预付款、违约金、赔偿金等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平、公开、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及时调解 为企业避免损失
“鸡西梨树工业谷”的鸡西某焦化有限公司是梨树区重点扶持企业,该企业的发展曾带动了梨树区经济实现跨越发展、晋位赶超,为梨树区顺利打好兴区富民翻身仗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民二庭在审理哈尔滨某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鸡西某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纠纷一案中,因某焦化公司购买了某电缆桥架公司电缆桥架,某焦化公司未给付货款,某电缆桥架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焦化公司支付货款746966.64元及利息。庭审中,某焦化公司辩称,某电缆桥架公司严重违约,电缆桥架盖板迟延交货给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某电缆桥架公司起诉给付货款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后经主审法官审理查明,某焦化公司购买的电缆桥架至今未验收合格,致某焦化公司至今未能投入生产,且未能投入生产的原因系由于相关手续未办理完毕等众多因素,并非某焦化公司不正当阻止条件的成就,故对某电缆桥架公司要求给付货款及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某焦化公司给付某电缆桥架公司货款448.00元,并驳回某电缆桥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为鸡西某焦化有限公司避免了经济损失74万余元。
悉心调解 助企业化解纠纷
在鸡西市某矿山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鸡东县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案情复杂,双方签定了梨树区某煤矿采煤工作面的承包合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某矿山机械公司撤出承包工作面,但其自带的采煤机和运输机被留在井下,某矿山机械公司向某煤炭销售公司索要自带的采煤机和运输机,并要求某煤炭销售公司给付工人工资及赔偿其它经济损失218.5万元,后某煤炭销售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某矿山机械公司赔偿其停工损失、采煤设备升井费用等共计233万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判员多次现场走访、了解情况,并组织调解,通过调解手段争取双赢,促成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解除承包合同,某煤炭销售公司返还某矿山机械公司设备,某煤炭销售公司给付某矿山机械公司工人工资款35万元,至此,该案案结事了,为企业避免经济损失400余万元,获得双方企业主管领导的一致感谢,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保障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健康运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