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至今,民二庭受理的案件中有两件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法审查后均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处理。
两个案件中,其中一件属新型案件,双方当事人是在网络上利用电子平台进行交易,并无实物交割,经中级法院认定该案适用《民诉法》关于管辖权的一般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因属新型少见案件,立案审查时不易判断管辖类型。
另一案件比照来讲,事实比较清楚,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位地均不在本辖区,双方未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交付也不在本辖区,仅是原告工作单位在本辖区。送达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审查后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法院。
立案庭登记实施后,管辖权异议案件增多,虽然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但对案件的管辖不能不说是一种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