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他开车把我开的车撞坏了,他就不用赔了啊?”
“我撤诉了还能不能再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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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他开车把我家房子撞塌了,我来起诉为啥给我驳回了?”
“法官,驳回我的起诉我还能再来吗?”
近日,梨树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件以原告撤诉结案,另一件以原告不符合主体资格驳回起诉结案,这两个案件都涉及“当事人适格”和“撤诉、驳回起诉后能否另行起诉”这两个问题,案情是这样的……
案例一
刘某驾驶机动车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刘某驾驶的机动车损坏、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后,刘某以车辆受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时发现,刘某并非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肇事车辆是其朋友张某的。办案法官遂与刘某沟通,详细解释其作为本案的主体不适格的原因,听完法官的解释后,刘某豁然开朗,当场书面撤回起诉,并表示回去通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来法院起诉以维护合法权利。
案例二
任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梨树区某路由东向西下坡行驶,行至弯道处时车辆失控,翻入道下,将李某居住的房屋及房屋内的物品砸损。李某、任某因房屋及房屋内的物品维修、赔偿事项未达成协议,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涉案房屋登记在高某名下,而李某未能举证证实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法院以其作为本案原告的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李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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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当事人适格是怎么回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原告身份不适格,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那么法院可以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理由,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法院已经受理该案,则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
那么什么是当事人适格呢?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然而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所以在此小编提示大家: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
问题二、撤回起诉和驳回起诉还能再起诉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除了离婚案件需要有新情况、新理由并受六个月的期限限制外,其他案件撤诉后,是可以重新起诉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就会受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就会裁定驳回起诉,那么裁定驳回起诉后还能再起诉吗?下面小编详细跟大家说说: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立案的条件,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驳回起诉后,如果符合起诉的条件,原告是可以再次提起诉讼的,但是小编提示大家,在来法院立案前,应准备好相关材料,以减少讼累、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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