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
被告瑞丽市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一家电子交易平台,原告赵某在2017年1月注册了被告平台交易账户XXX,未签书面风险揭示书及其他书面协议。原告在自己的电脑上从被告管网下载并安装了交易软件。原告在2017年1月9日至2月28日由农业银行鸡西市梨树支行的银行卡(XXX),通过平安银行的平安易宝向被告的平安银行账号XXX转入资金157 925.00元。之后原告按被告的交易规则在交易软件上对花都茗山普洱(代码XXX)、版纳典藏普洱(代码XXX)等进行了买卖交易。原告共转出资金金额4 945.10元,在自己账户中还有余额0.56元。共计损失人民币金额111 979.90元。
原告赵某后经咨询并了解相关政策,认为被告经营的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系违法的。被告交易平台采用T+0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和持续挂牌交易,但目前我国规定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此外原告交易账户下每笔交易均通过对冲方式了结,无任何实物交割。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于2018年3月21日向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后民二庭秉着减轻当事人诉累与减少当事人损失的原则,马上联系被告单位,并送达相关诉讼材料。被告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梨树区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梨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经过审查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因电子平台交易产生合同效力、返还财产法律争议,系合同纠纷,原告的诉讼目的为返还货币资金,系接受货币一方,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故被告的异议不能成立,驳回瑞丽市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至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裁定:认为,第一.按照被上诉人提供的帐户流水,上诉人作为服务平台,是以不特定的对象进行买卖交易以收取成交后的手续费作为盈利。被上诉人要求返还货款并不是双方当事人电子商务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给付货币的义务;第二.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明确“赵某交易帐户下每笔交易均通过对冲方式了结,无任何实物交割。其交易并不是真正的现货交易。”即可以认定,双方的买卖不是确定的,也没有交付标的的行为。故本案应适用管辖的一般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瑞丽市某公司所在地瑞丽市人民法院管辖。
此案最终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移送至瑞丽市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