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梨树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吴刚故意伤害一案,通过“刑事和解”,被告人吴刚承认自己犯有故意伤害罪,当庭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4.7万元,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当庭判处吴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11月24日17时许,被害人孙某在梨树区华纳歌厅唱歌,因要免费果盘与在该歌厅帮忙的被告人吴刚发生争执。孙某结账后欲找吴刚说此事,吴刚听到后到厨房拿一把菜刀放在怀中,后吴刚与孙某二人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吴刚用菜刀将孙某的头部、臂部砍伤后逃离。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的损伤属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刚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吴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刚能与被害人孙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7万元,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孙某在案发起因上有一定责任,故对被告人吴刚从宽处罚。
据悉,该院积极实施新刑诉法,5月份以来对3起刑事案件实施“刑事和解”,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