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法案例】择一重or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8-07-27 19:59:03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秦四文酒后无证驾驶吉H74324号(已注销)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自鸡西市梨树区平岗矿市场行至鸡西市梨树区平岗矿立新委道路时,因与他车发生剐蹭,被鸡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梨树大队执勤交警查处。秦四文拒不配合执勤警察执法,辱骂、撕扯、殴打执勤民警,致使民警被害人顾某“面部挫伤,多发挫伤,右手背擦伤”,协警李某交警制服被撕扯损坏。当日22时许,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公安分局平岗公安派出所接到求援电话,安排两名民警赶赴现场支援,并将秦四文带至鸡西市梨树区医院欲对其抽血化验,秦四文拒不配合,威胁、辱骂执法人员,并将协警李某执法记录仪打落地上,用拳头击打民警刘某胸部。后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公安分局梨树街派出所民警赶赴医院支援,秦四文遂配合抽血化验。经鉴定,顾某损伤属轻微伤;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四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21mg/100ml,属醉酒驾驶。

    争议焦点:

    本案中被告人秦四文应择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问题。

    裁判结果:

    被告人秦四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00元;被告人秦四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00元。

    法官说法:

    被告人秦四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秦四文血液中乙醇含量每百毫升超过二百毫克,且无证驾驶已注销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可从重处罚。被告人秦四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属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可从重处罚。考虑被告人秦四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及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秦四文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秦四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00元;被告人秦四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00元。

    办案心得:

    所谓处断的一罪,是指行为人事实上实施的数种危害行为,并且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衡量每一罪也已构成犯罪,属于事实上的数罪。

    实质的一罪是指行为人事实上只实施了一种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在自然形态上难以分离开来作数种犯罪行为看待,故法律只能规定为一罪,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都属于实质的一罪。

    另外还有法定的一罪,只行为人事实上实施了数种危害行为,并且单一看每一行为也已构成犯罪。刑法针对这类极易重负出现的犯罪,出于简化司法定罪的考虑,专门规定一个新的罪名,将事实上的数罪全部囊括,并相应的规定加重的法定刑,要求司法定罪只做一罪处理。

    而本案中的数罪并罚有如下特点:首先,一人犯有数罪;其次,数罪发生于法定的期间之内,即当判决宣告以前或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或在缓刑、假释中发现行为人犯数罪的,才适用数罪并罚;再次,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附:

    主办法官简历

    1984年10月-1986年7月  海拉尔师范专科学校数学系学生

    1986年7月-1995年3月    鸡西市穆棱矿三中教师

    1995年3月-1996年12月   鸡西市梨树区法院刑庭书记员

    1996年12月-2000年10月  鸡西市梨树区法院刑庭助理审判员

    2000年10月-2003年1月   鸡西市梨树区法院刑庭审判员刑庭负责人(副科级)

    2003年1月-2004年6月   鸡西市梨树区法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副科级)

    2004年6月-至今   鸡西市梨树区法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正科级)

责任编辑: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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