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3月,作家张一一(原名张义)在发行新书《带三只眼看国人》时,通过腾讯微博发布:“为推广和普及中国地域文化知识,让14亿华人更了解中国各省人不同性格特点,兹郑重承诺凡挑出拙作《带三只眼看国人》1个错者即奖赏1001元……”。
山西大学文学院教授白平认为该书存在172处错误,将张义诉至法院索要悬赏奖金17万余元。庭审时,白平提交了一份《专家鉴定意见书》,太原师范学院文学院教授王卯根、张仁两位专家认为,白平提出的172处错误有145处确属错误、19处涉及争议、8处不存在错误。
法院最终认定书中存在18处知识性错误,判令张义向白平支付报酬18018元。
法官说法
所谓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通过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对于悬赏广告,发出悬赏广告是否使广告人与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即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如何定性,目前学术界认识不一,主要有两种学说:一为单方允诺说;二为契约说。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系由广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换句话说,一定行为之完成,并非系对广告而为承诺,而是债务发生之条件。德国多数学者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梅仲协、史尚宽、王泽鉴等采此观念。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的法律行为,而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之承诺相结合,其契约始能成立。日本多数学者及英美法系学者一般采此说。在英美法系国家,学者一般认为悬赏广告为一种单方契约或针对大众性之要约,故又称悬赏契约,系指要约人于其要约内,指定不特定之相对人,完成一定行为后而给予报酬之契约。
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规定采纳了“要约说”即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张义通过其个人微博发布悬赏广告,广告中并没有明确特定期限,且发布该广告的微博至诉讼中仍可查看,说明悬赏广告仍然有效。至于广告中所称错误的范围,法院结合广告原文文义、整体内容,认定错误范围应仅指知识性错误。《带三只眼看国人》尽管是知识性读物,并非每一处每一字均涉及知识性内容,故在进行判断时应尊重作者的写作自由和创新,应该结合作者的写作目的、语境等情况综合考量。
综上,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带三只眼看国人》存在知识性错误18处,并按照张义悬赏广告中的承诺,按照一错1001元的标准,判决张义向白平支付180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