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魏某于2018年1月21日向被告梨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寄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事项如下:被请求人依法向请求人公开请求人的社会保障信息。被告未依法给予答复。原告以被告拒不依法行政,侵害了原告的生存权利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确认被告不作为的行为违法;2、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行政、依法履职;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被告掌握的原告档案信息;4、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对原告提出的书面请求给予书面答复。
争议焦点
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不予答复是否构成违法。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梨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魏某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未依法给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梨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魏某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给予答复;
三、驳回原告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梨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法官说法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原告在向被告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被告未依法给予答复,存在违法之处,原告的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中涉及的档案材料信息,在原告向被告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并无具体请求事项,其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原告的第四项诉讼请求,被告应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给予答复,答复方式应依法确定,包括但不局限于书面形式。
办案心得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作为最重要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了全社会信息资源的80%以上。政府信息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主要依据。因此,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对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依法给予答复。总之,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及时依法进行答复的,属违法行为。
主办法官:
满江勇,现任梨树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行政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