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单行法律,首次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改革,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优化,今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新出台的《人民陪审员法》有哪些知识点,下面就让笔者带你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一升一降”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一升”是将选任年龄从原来的23岁上升为28周岁,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一降”是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只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就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相比之前规定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文化程度的条件有所放宽。因此,普通文化程度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概率提升。
二、“三次随机”的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
《人民陪审员法》的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这是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人民陪审员法》的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这是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这是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个案。
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是保障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性和代表性的重要手段。根据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保证80%以上的人民陪审员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产生,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20%。人民陪审员法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上作出重大调整,由基层人民法院牵头改变为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
三、合议庭中陪审员的职权
三人合议庭中陪审员的职权: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三人合议庭中陪审员与法官“同权”。
七人合议庭中陪审员的职权: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实践证明,现阶段实行一定程度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分职分权,更有助于提高陪审的可参与,有助于人民陪审员在评议时独立发表意见。《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了七人合议庭审理的陪审案件,对于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则由法官表决决定,人民陪审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此规定即有利于以常识判断、情理判断和良心判断建构人民陪审员履职最核心的赋权基础。也能够确保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中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