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需谨慎,合同是前题

  发布时间:2018-06-14 08:41:12



务工需谨慎,合同是前题

    案情回顾

    尹某为煤矿工人,在鸡西市某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亦未参加工伤保险。2015年5月29日11时许,尹某在井下工作时被砸伤右足,伤后尹某入恒山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2天,自行支付医疗费11772.89元。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尹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鸡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尹某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并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其上载明鉴定结论为伤残拾级。事故发生后,尹某多次与用工单位沟通赔偿事宜未果,于2017年5月5日向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伤残拾级支付尹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合计95963.38元。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后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合法程序于2017年9月4日作出终局裁决,裁决用工单位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尹某各项赔偿项目合计98563.98元,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生效后尹某向用工单位追索无果,在法定期间内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向梨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梨树区法院执行局张伟才法官在收到案件后详细阅卷,作出执行预案,在法定时间内向尹某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令用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梨树区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向其释明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对用工单位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明晰其财务状况。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尹某受伤后垫付了大笔医疗费,因伤未能工作,对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负担,执行法官张伟才在了解状况后为尽快执行到位,多次约谈用工单位,对其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会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告知,向其法定代表人释法明理,居中组织双方调解,经过不懈努力,尹某最终与用工单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用工单位按期全部履行了赔偿款项,尹某在立案后一个月内拿到了赔偿款,本案执行完毕。

    法官提示

    规范的劳动合同会给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法律的保障,明确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劳动合同包括的内容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特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建立、变更、终止劳动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是依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的,具有平等性。双方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并具备合法性。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给付行为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标准。就本案而言,尹某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因工受伤后还需对其劳动关系进行确认方可确认赔偿义务主体,对劳动者尹某而言,在获得赔偿的时效上便无法追求快速。劳动合同是合同双方的保障,规范的劳动合同能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责任编辑: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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