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法律岂容你如此妄为!

  发布时间:2018-06-13 08:37:11



    2018年5月29日,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秦某某当庭流下了忏悔的泪水。让小编带您看看事情怎样发生的吧!

    案情回顾

    2018年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吉H×××××号(已注销)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自鸡西市梨树区平岗矿市场行至鸡西市梨树区平岗矿立新委道路时,因与他车发生剐蹭,被鸡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梨树大队执勤交警查处。秦某某拒不配合执勤警察执法,辱骂、撕扯、殴打执勤民警,致使民警被害人顾某“面部挫伤,多发挫伤,右手背擦伤”,协警李某交警制服被撕扯损坏。当日22时许,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公安分局平岗公安派出所接到求援电话,安排两名民警赶赴现场支援,并将秦某某带至鸡西市梨树区医院欲对其抽血化验,秦某某拒不配合,威胁、辱骂执法人员,并将协警李某执法记录仪打落地上,用拳头击打民警刘某胸部。后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公安分局梨树街派出所民警赶赴医院支援,秦某某遂配合抽血化验。经鉴定,顾某损伤属轻微伤;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2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判决

    最终,被告人秦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00元;被告人秦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告人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21mg/100ml,超过200mg,且无证驾驶已注销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对其可从重处罚。但本案中被告人秦某某为何又会被追究妨害公务罪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先后实施两个行为,只要满足数罪的构成要件,侵害两个不同的法益,就应当数罪并罚。危险驾驶罪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公共安全,而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公共管理秩序。两个罪名的主客观表现也不尽一致,危险驾驶罪主观故意是明知在醉酒状态下仍驾驶机动车,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故意阻碍其执行职务;客观方面,危险驾驶罪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妨害公务罪是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因此,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及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本案被告人秦某某被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温馨提示

    我想在服刑中的被告人秦某某此刻应该还在为自己不理智的行为而懊悔,希望这种懊悔延续在他日后的生活中,时刻提醒他“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也希望以此案件警戒社会公众,以此为戒,做一个成熟的人,一个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的人!

责任编辑: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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