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雷霆行动 加强审执并重

  发布时间:2018-06-12 08:45:47


    执行工作是实现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最终体现。执行工作进展情况是否顺利,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执行工作一直是法院工作重点,执行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更是让执行法官费尽心力。由于部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能执结,有些申请执行人到处告状、纠缠领导,影响办公秩序,甚至有其他过激行为,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何在?

    主要是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案件的执行标的相对较大、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能力差。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因为刑事犯罪行为而引发的,被害人受到伤害的程度往往较大,所以执行标的也比较大。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可能是刑事被告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对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中大多数是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改造的人,这些人可能有一部分存款,但是因其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已经被剥夺,没有能力自己创造财富来履行赔偿义务。

    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对立情绪严重。进入执行程序的大多数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一部分没有赔偿能力,而更多一部分是不愿意赔偿的人。这些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往往受到“坐了牢就不赔钱”意识的驱使,不愿意履行赔偿义务。而与之对立的申请执行人一方面认为被执行人已对自己或亲属伤害过深,又无悔罪表现;另一方面报复心理的存在,导致申请执行人实现自身权利的愿望就更加强烈,在执行过程中更是不愿意退步,甚至是“寸土必争”。

    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赔偿义务的激励机制不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现行法律的规定仅仅把赔偿被害人损失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且配用“可以”字样,这就导致了实践中操作的随意性加大,被告人及亲属心存疑虑,减少了被告人自觉履行赔偿义务的主动性、积极性。

    四、部分刑事法官“重刑轻民”意识存在。由于法院内部“审执分离”机制的运行,导致部分刑事审判法官只注重刑事方面的证据调查与收集,忽视了对被告人财产状况的了解,甚至往往为了追求案件的结案速度,不考虑被告人财产情况,直接对案件进行判决,导致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丧失有力的执行时机。

    随着执行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为了减少执行工作的压力,从源头上减少执行积案,梨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更是不断加大和解与调解力度,牢固树立刑事审判与附带民事诉讼一盘棋的思想,实行“两手抓”,一手抓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依法打击,一手抓对被害人求偿权的保护,坚持刑事和附带民事兼顾、审判和执行兼顾。

    在审判实践中,梨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牢牢抓住被告人关心法院将如何对其判处刑罚这一心理,充分行使释明权,不厌其烦的向被告人及其亲属讲明、讲透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与量刑之间的法律联系,唤醒被告人的悔罪意识,激发被告人履行赔偿义务以及被告人亲属协助履行赔偿义务的积极性,最大限度保护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调解有利于息讼解纷,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的缓和,更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另一方面,由于调解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赔偿协议履行率高。2017年1月-2018年5月刑事审判庭受理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0件,多为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故意伤害案件,已结29件,其中仅有1件判决结案,其余28件均为和解或调解结案。通过调解、和解达成的赔偿协议履行率达到100%,最大程度上平衡了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此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减少上诉率,使有限的法律资源得以合理分配和利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7年1月-2018年5月,梨树区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75件,实现“五无”目标,即无上诉、无抗诉、无申诉、无超审限、无错案,息诉服判率100%,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在 “雷霆行动”的大环境下,梨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定会进一步端正司法理念,充分利用职能优势,积极配合执行会战行动,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调解力度,从源头上控制执行案件的数量,为梨树区法院审执工作的全面开展作出应有贡献!

责任编辑: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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