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必须当场立案吗?

  发布时间:2018-05-31 08:56:35



    在立案登记制已经全国普及的现在,仍时有部分当事人因情况特殊或有难言之隐,情绪失控而在立案庭大吵大闹要求当场立案的情况发生。那么,立案登记制真的等于必须当场立案吗?

    今天,梨树法院立案庭的大门刚一打开,就有一拄双拐的男子王某独自一人来到立案庭要求立案。立案庭干警并没有着急询问案情和诉讼材料,而是耐心的帮助王某找到座位并帮助其坐下,待王某歇了一会儿后才正式开始立案工作。“请问您要办理什么事情呢?”“我让车撞了,你们法院管不管吧!”王某此时的态度还算心平气和。立案庭干警在询问过后得知,诉讼所必须的材料王某都没有准备。立案庭干警耐心细心的结合王某的实际情况,给出了详细的诉讼引导和风险告知,并建议王某,因其身体不便,也可选择律师或者代理人为他代理。“我上哪儿去找代理?你们法院凭什么不给我立案,赶紧给我立案,我什么都不懂,我也没钱找律师代理!你们哪儿来那么多废话,赶紧给我立案就完了!”刚才态度还算平和的王某开始胡搅蛮缠了起来,并马上要求立案,不然就要去找政府领导。立案庭干警耐心地等王某情绪平和之后,指引王某可以去司法局找法律工作者寻求帮助,并着重告知王某这种帮助是免费的。王某终于得到了想要的答复,但仍然很愤愤不平。“你早说不就完事儿了!”此时惊人的一幕发生了,进来时还手拄双拐行动不便的王某起身就要去司法局,把双拐落在了立案庭。“您的拐杖落下了!”王某没有再吭声,取了拐杖夹在腋下就走了。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决定是否立案登记,立案登记制并不等于必须当场立案。

责任编辑: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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