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梨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1月6日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姜某等同事在鸡西市梨树区平岗矿某餐馆聚餐,快结束时,被害人姜某要把饭菜打包,被告人杨某说酒还没喝完,不让被害人姜某打包,因此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某遂用啤酒瓶抛打在姜某左眼处一下,后被告人杨某与在场人一起将被害人姜某送到医院救治。经鉴定,姜某“左眼外伤,左下眼睑裂伤,左下泪小管断裂”,属轻伤二级、九级残。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杨某因本故意伤害事实,于2016年4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姜某已于2016年10月24日达成和解,并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姜某人民币45 000.00元,被害人姜某对被告人杨某给予谅解,并同意对被告人杨某从宽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姜某已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姜某在案发起因上有一定责任,被告人杨某因本案同一故意伤害事实已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故对被告人杨某可从宽处罚。综上,被告人杨某属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正确,予以采纳。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是为何会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呢?下面由小编给您解释一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
以上法律条文的罗列,相信大家会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结果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即使已经免予刑事处罚,但仍然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存在犯罪记录,对今后事业的发展和人生的选择仍有很大负面影响。因此,在日常生活中,首先要正自身,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拒绝冲动行事;其次要择良友,做到“近朱者赤”,切莫“近墨者黑”;最后要明事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当文明人、做文明事!
谨记:人生就是现场直播,没有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