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你能否区分一二?

  发布时间:2018-03-23 09:30:40


    梨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1月8日、2017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贪污、挪用公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鲁某贪污犯罪、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被告人鲁某于2011年始担任鸡西市郊区农电局某供电所收费员负责该所的电费核算、电费收缴和财务工作,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收取的电费款人民币165 60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14时许藏匿于单位附近后,报警谎称被抢劫。回家后,被告人鲁某将实情告知其丈夫被告人陈某,陈某在明知该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和被告人鲁某共同将该款取回,用其中人民币80 000.00元偿还借款,剩余人民币85 600.00元占为己有。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鲁某、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将赃款人民币165 600.00元上缴至梨树区公安分局。该款已返还给鸡西市郊区农电局。

    (二)被告人鲁某挪用公款犯罪。2014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鲁某在担任鸡西市郊区农电局某供电所收费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累计挪用收取的电费款共计人民币432 205.01元给了其丈夫陈某用于偿还家庭债务,超过三个月未还。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鲁某被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在侦查机关对其二人涉嫌挪用公款罪刑事立案前已与鸡西市农电局签订还款协议,且已偿还了人民币80 000.00元。

    被告人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鸡西市郊区农电局某供电所收费员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鲁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贪污罪行,系自首,且能在提起公诉前积极全额退赃,真诚悔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而予以掩饰、隐瞒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退还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鲁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鲁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还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被告人鲁某挪用公款的过程中虽明知是公款而使用,但其与被告人鲁某挪用公款共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挪用公款罪不能成立。综上被告人鲁某、被告人陈某均具备可以判处缓刑的条件,且被告人鲁某系孕妇,应当判处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鲁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及定性正确,予以采纳,指控的被告人陈某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确认。为保障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及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鲁某、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鲁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00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00元。(二)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00元。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都是侵犯公共财产权的犯罪,但是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两种犯罪虽然都是侵犯公共财产权,但是侵犯程度不同,社会危害性也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返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账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欺骗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在账面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款凭证,没有平账举动,因而通过查账能够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

    本案中对被告人鲁某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两个罪名,就是因为其行为在主观、客观两个方面侵犯了不同的犯罪客体,主观的故意内容及客观的行为表现方式均有不同。贪污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价值观的重大倒退,是对现代人类价值观的侮辱。一方面,贪污行为导致大量的社会资源遭到浪费,经济和社会发展效益低下;另一方面,贪污行为的存在,致使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恶化。而挪用公款罪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所以,全社会必须下大力度打击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固然任何财产类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有其原因与动机,而最主要的因素在于公职人员的贪婪之心及守法守纪观念薄弱。唯有广泛深入加强教育宣传,严惩相关犯罪,使心存贪念的人不敢贪污、不能挪用,才能确保国家政治的清正廉洁,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责任编辑: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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