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梨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8年3月5日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3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无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无牌照红色豪爵110型两轮摩托车由梨树往平岗方向行驶,行驶至平岗霖源美食门前时,将同方向的行人林某撞倒,导致林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液乙醇含量265.29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经鸡西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梨树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1月31日被公安机关在鸡西市梨树区平岗矿抓获。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已对被害人林某赔偿完毕,且双方已签订谅解书,被害人林某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同意对其从宽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每百毫升超过二百毫克,且未佩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正确,予以采纳。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00元。
法官提醒
为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分别加醉酒、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以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入刑,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这样的规定,确实震慑了一部分驾驶员,让他们遵规守法、谨慎驾驶,但还有很大一部分驾驶员对危险驾驶罪概念模糊不清,甚至有些驾驶员根本就不知道危险驾驶罪的存在。
我们一再的推送危险驾驶罪相关案例,一方面是希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深刻认识到危险驾驶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和危险性,另一方面也是告知大众危险驾驶的违法成本有多大。希望相关人员在了解相关案例后,能够珍爱自己的生命,尊重他人的安全,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敬畏法律,拒绝危险驾驶,做到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