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梨树区某小区业主崔某的摩托车停放在小区内被偷,于是从次年起就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上门收缴未果,于是将该业主崔某告到法庭,要求支付两年的物业费,并缴纳日千分之二滞纳金及1000元的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
梨树区法院认为: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摩托车被偷的损失,这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而本案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针对整个小区的全休业主,个别业主的特殊抗辩不代表全体业主的意见,所以法院认定业主仍需缴纳物业费。摩托车被盗一事业主崔某可另案起诉。另外,虽然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滞纳金及维权费用均做出了约定,但业主不交物业费,是因为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相关的纠纷没处理所致,所以物业公司主张的滞纳金与维权费用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很多小区都存在拖欠物业费现象,有些业主认为,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对小区物业服务不满,欠交物业费是最直接的办法,而物业公司因为收不到钱,名种服务更加落后,于是形成了“服务差——不交钱——服务更差”的恶性循环。因为欠交物业费被推上法庭的业主也不在少数,而这种情况下,败诉的往往是业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所以如果物业没有尽到服务职责,业主可以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问题,也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更换物业公司。但是如果用欠交物业费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影响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又损害了其他已交物业费的业主利益;如果因此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只能是既输官司又赔钱,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更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