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方行为致离婚时应根据忠诚协议约定承担补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8-02-22 13:47:52


【审判规则】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签订忠诚协议,约定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协议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一方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忠实义务,致离婚的,应认定其为作为过错方,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补偿责任。在协议约定的补偿支付方式不妥时,可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变更经济补偿支付方式。 

【关 键 词】

民事 离婚 忠诚协议 过错方 补偿责任 约束力 忠实义务 支付方式 消费水平 补偿数额

【基本案情】

曾X瑜与周X勇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曾X瑜与周X勇于2007年4月经签订过《婚后权利义务协议书》,对婚后双方权利义务作出如下约定:双方婚后不得发生婚外恋或婚外性行为,均应忠诚于对方;不对实施家庭暴力、身体虐待以及精神虐待;违反以上规定的一方视为有过错,周X勇在美留学期间发生过错的,曾X瑜自动免除分担留学贷款费用和婚后负债,周X勇从离婚之日起二十年内,每年向曾X瑜支付其税后年收入的50%作为经济补偿。周X勇在留学毕业后发生过错的,曾X瑜自动免除分担留学贷款费用和婚后负债,周X勇从离婚之日起二十年内,每年向曾X瑜支付周X勇税后年收入的30%作为经济补偿;夫妻共同财产归曾X瑜所有。曾X瑜为过错方时,则曾X瑜免除分担留学贷款相关一切费用和婚后负债,夫妻共有财产归周X勇所有。上述协议第八条约定:曾X瑜在如双方离婚且双方均未违反以上条款的情况下,自动免除分担留学贷款费用和婚后负债;共同财产归双方所有。

之后,曾X瑜与周X勇签订补充协议,将上述协议第八条修改为:如果双方离婚且双方均未违反以上条款,则曾X瑜自动免除分担留学贷款费用和婚后负债,共同财产归双方所有。周X勇从离婚之日起每年支付年收入的25%给曾X瑜,支付期为十五年。经查明,曾X瑜与周X勇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无债权。

曾X瑜以其在周X勇回国后发现其以未婚身份在网上征友,并与他人发生婚外恋,违反协议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X勇按协议约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周X勇辩称:其与曾X瑜还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其曾向银行贷款七万美元及向他人借款六万美元至今尚未还清,如果双方离婚其个人将偿还上述债务。

庭审中,曾X瑜表示可以采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支付离婚经济补偿,标准为每年一百五十万港币的30%,计算二十年。

【争议焦点】

夫妻双方在婚内自愿签订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忠诚协议,该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一方未履行忠实义务致离婚时,过错方应否依据忠诚协议承担补偿责任。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被告周X勇和原告曾X瑜离婚;被告周X勇一次性给付原告曾X瑜八十万元经济补偿。

被告周X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中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为维系婚姻关系、保证夫妻间的忠诚,夫妻之间会签订忠诚协议,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忠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因此,其生效应具备合同生效的要件,即协议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上述要件的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双方结婚后,出于双方真实自愿签订忠诚协议,协议约定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上述协议系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不存在胁迫等情形,在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协议签订后,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内容,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应认定该方违反忠诚协议,属于过错方,在离婚时应当按协议对无过错方承担补偿责任。协议约定的离婚经济补偿支付方式和标准存在易使双方长期处于纠纷中以及增加执行成本等弊端的,可变更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支付方式和标准,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进行支付。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曾X瑜诉周X勇离婚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婚姻家庭法·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忠实义务 (L0502021)

【案    由】 离婚纠纷

【权威公布】 被法律出版社《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裁判规则与适用标准》收录

【检 索 码】 C0502+11++MM++++0410D

【审理法院】 XX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上 诉 人】 周X勇(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 曾X瑜(原审原告)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X瑜。

上诉人周X勇因与被上诉人曾X瑜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X瑜与周X勇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4月28日曾X瑜与周X勇签订了《婚后权利义务协议书》,约定:一、婚后相互忠实于对方,不发生婚外恋或婚外性行为;二、不赌博、不吸毒;三、在任何情况下,不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不对另一方实施身体虐待和精神虐待。若一方违反以上一至三条任意一条的规定,则视为有过错,如双方离婚,过错方将承担以下过错责任:男方为过错方,过错发生或被证实发生于在美留学期间,即2007年7月至2009年5月,则女方自动免除分担留学贷款相关一切费用和婚后负债,从离婚之日起二十年内,男方每年向女方支付男方税后年收入的50%(包括工资和奖金等其他所有收入)作为经济补偿。过错发生或被证实发生于留学毕业后,即2009年5月后,则女方自动免除分担留学贷款相关一切费用和婚后负债,从离婚之日起二十年内,男方每年向女方支付男方税后年收入的30%(包括工资和奖金等其他所有收入)作为经济补偿;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女方为过错方,则女方自动免除分担留学贷款相关一切费用和婚后负债,夫妻共有财产归男方所有。协议第八条约定:如双方离婚且双方均未违反以上条款,则女方自动免除分担留学贷款相关一切费用和婚后负债;共同财产归双方所有。

2007年5月12日曾X瑜与周X勇签订了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鉴于曾X瑜为了与周X勇在美国团聚,主动放弃未完成的博士学位,自身事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为了对曾X瑜的牺牲作补偿,周X勇同意将协议第八条修改为:“如果双方离婚且双方均未违反以上条款,则女方自动免除分担留学贷款相关一切费用和婚后负债,共同财产归双方所有。男方从离婚之日起每年支付年收入(包括工资和奖金等其他所有收入)的25%给女方,支付期为十五年。”曾X瑜称2009年5月周X勇回国后,其发现周X勇以未婚身份在网上征友,并与他人发生婚外恋,并提交相关电子证据。周X勇予以否认但是未向法院举证证明。

曾X瑜与周X勇均认可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无债权。周X勇表示其在美国留学期间曾向银行贷款7万美元用于支付学费,此外还向他人借款6万美元用于在美国的生活,贷款和借款至今尚未还清,如果双方离婚,上述债务由其个人偿还。曾X瑜称周X勇在2009年7月入职香港汇丰银行,周X勇年收入在150万港币以上。就上述主张曾X瑜提交了电子邮件、谈话录音予以证明。周X勇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称现在并无工作单位。在庭审过程中,周X勇表示同意与曾X瑜离婚,不要求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其后周X勇向法院又表示经过反复考虑,与曾X瑜还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经原审法院释明,曾X瑜表示在支付离婚经济补偿的方式上可以采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标准为每年150万港币的30%,计算20年。

本案中,周X勇与曾X瑜签订的《婚后权利义务协议书》中关于过错方应承担相应补偿责任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的履行是以一方存在协议中列明的过错为前提,而非直接对离婚设置限定条件,因此周X勇提出的协议书中关于过错方应承担相应补偿责任的约定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应属无效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周X勇称以上条款是在曾X瑜胁迫下签订的,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故本院对周X勇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并依法确认《婚后权利义务协议书》有效,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周X勇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婚后权利义务协议书》的约定,周X勇应当对曾X瑜予以补偿。但是按照《婚后权利义务协议书》的约定,周X勇承担离婚补偿的方式和标准为:每年向曾X瑜支付年收入的30%作为离婚的经济补偿,期限为20年,以上支付方式不但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诉讼、执行成本,也会使当事人长期陷于纠纷之中,原审法院考虑到以上原因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是适当的,综合周X勇自身的学历水平、所学专业未来的工作前景、社会平均的收入、消费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的80万元的补偿数额也是适当的。因此对于周X勇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魏美妮    

文章出处: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微信公众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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