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梨树法院立案庭来了一位办理继承的女当事人周某。立案庭工作人员沟通后得知,周某的丈夫于2014年因意外不幸去世,由公安部门出具了死亡证明。她与丈夫婚后育有一子,孩子现已经成年。周某与孩子一直居住的房子属于公公蔡某,因蔡某身体虚弱长期需要人照顾,蔡某在世期间一直由周某照顾。2011年七月的一天下午,蔡某去世,享年89岁。时间飞速推进,转眼间到了2018年,梨树区棚户区改造到了周某居住的地区,因周某对公公蔡某在世期间尽到了主要照顾义务,且母子生活较困难,全家一致同意将蔡某的房子给周某母子。此时蔡某的妻子蔡王氏依然在世,他二人生有包括周某丈夫在内五个孩子,均居住在梨树区。
周某比较头疼的询问立案庭工作人员,这种情况下她是否有继承权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用通俗的语言来解释,即:周某的丈夫如果在蔡某之前去世,周某无继承权,此时发生代位继承,周某的儿子享有继承权;周某的丈夫如果在蔡某之后去世,周某有继承权,周某的儿子也享有继承权,此时发生转继承。因蔡某于2011年去世,周某的丈夫于2014年去世,此时周某有继承权,周某的心头终于落下了一块大石。
法官提示:希望大家切莫因为怕麻烦、觉得没必要,而在需要变更产权人时拖延不去变更。不然等到真的需要变更时却发现变更不了,终会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