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王某、顾某与原告刘某系邻居关系,2015年3月19日,二被告因做煤炭生意急需用钱。被告王某、顾某一起找到原告刘某借钱,原告刘某将59000元借给二被告,当时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时间。2015年6月1日,二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46000元,仍旧没有约定利息,可是这一次却约定了还款日期。还款日期到期后,二被告却并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二被告王某和顾某偿还两次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裁判结果
梨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第一次59000元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也没有约定利息,依据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驳回原告要求利息的诉讼请求。合同法第207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6000元的借款虽然未约定利息,但是约定了还款日期。故应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关于46000元借款所产生的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两次欠款均没约定利息,原告是否可以向被告申请利息。
法官点评
原告在两次借款合同中虽然都未约定利息,但是却在还款日期上有差别。所以依据法律规定做出了不同的判决。现在社会上,借贷是越来越普遍,多是熟人之间的。如何办理好合规手续,以避免将来不必要的麻烦是关键。就像上面的民间借贷案例中提到的利息问题一样。下面就对于借款合同的利率与利息问题,总结了以下几点经验。
1、逾期利息的计算:当事人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可视为无息借款,但逾期利息仍可参照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率计算。
2、逾期利率的认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逾期计息基数: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可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以到期逾期的本息合计作为计息基数。
4、超利率已付利息:对于月息2分以内的利率约定,法院是支持的,但是对超过月息3分的,司法不仅不予保护,而且即便已经支付了,也可以对超过3分部分利息要求返还。
5、违约金的认定:借款期内未约定利息、但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的借款合同比照适用四倍利率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