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11时许,作为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保安鲍某,在小区内某塔楼楼门外,发现了一辆奔驰SMART共享汽车的车窗没有关好。于是,萌生了占有该汽车归自己使用的想法。
据调查,鲍某本人并没有驾驶证,案发当晚,鲍某驾车在附近行驶,次日,又驾驶该车辆去了欢乐谷,5月12日,驾车行驶约30公里约朋友聚会,5月13日,鲍某驾车返回,准备将车继续藏匿。
该辆奔驰SMART共享汽车系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投放,途歌科技公司田先生介绍,公司在2017年5月10日18时许,发现该车虽然一直处于非运营状态,但是车辆GPS显示一直在移动,因此判断该车可能被盗。为挽回公司经济损失,安排其公司工作人员查找汽车下落。5月13日,工作人员通过GPS显示,发现该车在香山路附近行驶,工作人员在保利中央公园外空场处找到丢失车辆,并抓获鲍某,随即报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到期、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78 000.00元。庭审过程中,鲍某当庭认罪,却辩称自己并没有盗窃车辆的故意,只是想短期使用车辆。法院审理后认为,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
偷窃行为的产生原因有很多种,诸如物质因素、心理因素和品德认识因素等。但是,群众安全防范意识淡薄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我们有义务做好宣传工作,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动员全社会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存好自己的钱,守好自己的物。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盗窃案件的发生,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