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读书感悟

  发布时间:2017-12-18 12:23:03


    最近一段时间,院里组织开展的“读书”活动,深受全院干警的喜爱,读书不仅是文化活动,也对建设“书香型”法院更有深远的意义,因此,本人很乐于参与读书活动,借此机会使自己得以进一步充实和提高。

    常言道:“读万卷书,行万里路”,我们每一个人获取知识的最主要途径就是通过看书、读书,读书是一种提升自己知识水平的途径,俗话说“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读书是学习的过程,当我们认真读完一本书时,会有不同的收获。书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是科学文化、生活、哲理的纸质载体,是无数先辈们的经验总结。我们每个人在有限的一生中,在社会上要有所作为,要创造成绩,就必须读书,读好书,才能增长见识,使我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修养的人,在当今飞速发展的科技时代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高尔基说过,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读书,是一种充实人生的艺术。书本是人生最大的财富,书中有知识,知识能改变人生的命运。从近几年考入我院的公务员来看,他(她)们素质高,知识全面,适应能力强,进入角色快,他们都经历了大学的学习,读了很多的书,掌握很多的知识,他们是靠读书获得的幸福。

近日我阅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收获很大。法院在执行金钱债权案件中,经常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法院查封后,案外人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查封的案件越来越多,过去在审查此类案件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进行审查,经常出现相同类型的案件,不同的法院作出不一样的审查结果,增加了当事人诉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的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按照该条规定,结合书中列举的案例讲解,我对该条规定的“合法占有”、“非因买受人自身的原因”加深了理解通过阅读该书,还对“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区分,两者的竟合情形也加深了理解。为今后办理异议案件打下了基础。

    读书过程艰难,当然也快乐,读书是一种享受生活的艺术,当人枯燥烦闷时,读书能使人心情愉悦,当人迷茫惆怅时,读书能使人心情平静,当人心情愉快时,读书能使人发现身边更多美好的事物。读书需养成习惯,知识靠积累,需要坚持经常读书、学习,每个人的时间是有限的,工作忙时要挤时间读书,工作不忙有时间更要坚持读书,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我们尊敬的王院长曾提醒我院的干警,每天至少要保证1-2个小时的看书学习时间。现代社会飞速发展,知识在不断更新,我们在法院工作,更要加强学习,多读书,提高自身综合业务水平,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读书吧,因为书是我们最好的老师,书是我们进步的阶梯。

责任编辑: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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