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还贷之房屋产权归在婚前支付首付款的一方所有(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发布时间:2017-12-11 10:40:38


【审判规则】  

夫妻一方婚前与第三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余款办理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不动产权属协商不成的,应认定不动产权归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但该方应补偿对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不动产增值款。 

【关 键 词】

民事 离婚 不动产 买卖合同 登记 个人财产 首付款 按揭贷款 房产权属 增值款

【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王X坤与庄X芝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7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一般。王X坤在婚前以二十四万元的价格购买楼房一套,并在婚前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书,登记在自己名下。王X坤还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十三万元,其余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婚后王X坤与庄X芝共同还贷64 386元。经查,上述房屋在明坤与庄X芝结婚时价值498 492元,现价值996 984元。

X坤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由本人向庄X芝补偿共同还贷的一半32 193元以及房屋增值款249 246元。

X芝答辩称:王X坤应对本人予以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婚前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首付款,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离婚时该房屋能否归支付不动产首付款的一方所有,对方是否因婚后共同还贷而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王X坤补偿被告庄X芝后共同还贷的一半32 193元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款64 804元。

被告庄X芝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王X坤补偿共同还贷的一半32 193元以及房屋增值款249 246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所谓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之间存在特殊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据此,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并支付首付款的,婚后虽共同还贷,但离婚时房屋仍应归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但该方对共同偿还贷款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房屋,并支付首付款,余款办理按揭贷款,且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前以个人名义买受不动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虽婚后共同还贷,但不能就不动产权属达成协议的,不动产仍归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因此,夫妻双方离婚时未就上述房产权属达成一致意见的,房产应归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婚后共同还贷一方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偿还银行贷款,但不能改变房屋系对方个人财产的事实。再确认房屋归支付首付款一方后,该方应对对方所偿还的贷款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应给予补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坤诉庄X芝离婚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婚姻家庭法·离婚制度·离婚的法律后果·财产问题·共同财产分割·分割补偿(L04050103023)

【案    号】 (2012)日民一终字第104

【案    由】 离婚纠纷

【判决日期】 2012年0313

【权威公布】 被《人民法院报》2012年412日刊载

【检 索 码】 C0502+11++SDRZ++0412C

【审理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上 诉 人】 庄X芝(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 王X坤(原审原告)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庄X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坤。

上诉人庄X芝因与被上诉人王X坤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1)东民一初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坤与庄X芝于2006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77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一般。20117月,王X坤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女方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经法院审理查明,王X坤在婚前购买了楼房一套,总房款24万余元,其中王X坤婚前支付首付款13万元,其余办理了按揭贷款,该房产在婚前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书,登记在王X坤名下。在诉讼过程中,两人一致认可,结婚时该房价值498492元,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还贷64386元,王X坤起诉时该房价值996984元。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楼房系王X坤婚前购买并交纳首付款,且办理了房产证,该楼房应为王X坤的婚前个人财产,同时王X坤应补偿庄X芝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款。一审法院判决:王X坤补偿庄X芝婚后共同还贷的一半32193元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款64804元。

X芝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该项判决,依法改判由王X坤向庄X芝补偿共同还贷的一半32193元以及房屋增值款249246元。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体现了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庄X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313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侯琳    

文章出处:微信公众号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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