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起债务纠纷案中的原告由于自己失误,将过去原本结案的被告又告上了法庭,向其索要欠款。就在被告拒不到庭应诉,即将面临重复给付欠款的时候,幸亏办案法官没有及时缺席判决,最终为被告挽回了经济损失。
原来,吴某和王某是多年的好朋友,几年前王某因债务纠纷被人起诉并被强制执行,在被法院拘留时,为帮助朋友,吴某向别人借了7000元钱替王某垫付了押金。此后,王某一直没有返还吴某这7000元钱。虽经吴某多次索要,王某始终拒不给付。吴某一气之下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返还过去欠他的各项欠款,其中包括为其垫付的7000元。可就在该案执行期间,王某却因去向不明,致使该案无法执行。去年12 月9日,吴某又到法院起诉,诉请王某返还他为其垫付的7000元钱。接案后,民二庭庭长卜奎林发现该案存在疑点,便确定开庭日期,传唤王某到庭应诉,与吴某对质,可是王某却拒不到庭。今年年前,王某因腿部摔伤,在区医院住院,民二庭再次确定开庭日期,传唤王某到庭应诉,可是王某仍以不欠该款为由拒不到庭。面对这种情况,民二庭办案人员考虑到如果按民诉法的程序缺席判决,王某将失去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机会,不但对王某十分不利,而且还将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故没有立即下判。为保障王某的诉讼权利,庭长卜奎林给王某打电话,向其说明不到庭应诉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可王某仍然不同意到庭,后来他的爱人说有证据可证实不欠吴某的钱,卜庭长便让她到法院与吴某核对。经过核对,王某欠吴某的7000元钱确已在上次起诉时计算在欠款数额内。吴某这才意识到是自己失误,不该再次起诉索要这笔欠款。于是,吴某只得撤诉,并自行承担了案件受理费。该起案件,正因民二庭办案人员工作细心,对当事人高度负责,从而避免了王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发生缠诉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