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起纠纷 法院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17-09-25 13:48:05


    张某与于某系朋友关系,五年前因煤炭生意畅销,二人便合伙做起了煤炭生意。经双方协商,彼此各出资五万元在破产矿区边购买了一处房屋用于储备煤炭,因为主要是用于备煤,所以双方未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双方仅有出资购房协议,并且购房时各付50%的购房款。

    之后的三年,由于煤炭市场不景气,煤炭价格一路下跌,双方合伙经营的煤炭生意处于停滞状态,然而双方协议购得的房屋却因为国家政策调整被拆迁,拆迁得利近二十余万元。这本应是双方皆大欢喜的事,可是于某存有私心,擅自将房屋过户到他人的名下,于是就由此与张某产生了纠纷。

    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事实,法院做了大量工作,先是甄别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又是寻找原房主采证,使事实真相逐渐露出端倪,于是办案人员抓住双方争议的焦点,产生矛盾的根源,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释法说理,疏导教育,于某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错误,不该见利忘义,并向张某道歉,双方握手言和,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责任编辑:魏营    

文章出处: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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