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被告刘某亲家张某生病急需用钱,听说亲家刘某单位同事李某为人热情、乐于助人、家境较好,便想通过刘某向其借钱,以度过生活难关。张某和亲家刘某商量此事后,刘某同意为张某搭桥,便找到李某,并在李某家用自己的电话让张某和李某沟通,沟通后李某同意借钱给张某,和刘某一起到银行将钱汇给张某。
两年期间,李某多次找刘某要钱,但是刘某各种说法推脱,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本金1万元及借款期间发生的利息。
庭室时,刘某辩称这笔钱不是其本人借款,为亲家张某借用,其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原告诉称,我原本根本不认识其亲家张某,我是冲着你的面子,借给张某的钱,你是这笔钱的介绍人,应该承担借款责任。
本案中,刘某出面向李某借款,但是借款过程已向李某说明并非自己用钱,而后李某和刘某一起去银行汇款的行为,又表明李某知晓此款用款人为张某。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即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本案刘某并未接到李某欠款,刘某和李某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未发生,李某和张某间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所以张某应承担这笔钱的还款责任。
经过法院耐心讲解法律关系,原告申请追加张某为共同被告,张某也承认其为实际用款人,只是现阶段没有能力履行,最终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