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6年初,梨树区凤山村村民张永泰在本村的南河边自行开垦了16亩荒地。2011年开始,由于河道上游的煤矿冬季排水蔓延,致使部分耕地被淹。双方协商无果而引起诉讼。张永泰为了证明对被淹土地的使用权,于2013年7月找到村委会主任,与村委会补签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张永泰自2006年起承包经营本村南河地16亩。法院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后补办的土地承包合同不合法,并且未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对张永泰与村委会补签的土地承包合同未予采信,没有认定张永泰对被淹土地的使用权,张永泰败诉。张永泰为了证明自己对被淹土地具有使用权,采取以村委会为被告再次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村委会补签土地合同的有效,对16亩土地具有经营权。村委会认可张永泰对南河边16亩土地的经营权。
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2006年张永泰自行开荒时,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为了诉讼需要,于2013年找到村主任补签合同,其所补签的合同,不能说明其于2006年起即具有土地经营权,应当判决驳回张永泰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永泰与村委会之间不存在合同纠纷,张永泰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