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一方经合法传唤未出庭时可缺席判决(基层法院编辑出版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发布时间:2017-05-04 11:23:27


【审判规则】

夫妻双方因生活中缺乏沟通、长期分居终导致感情破裂,且一方起诉离婚的,应予准许;另一方经合法传唤未出庭的,法院可缺席判决。 

【关 词】

民事 离婚 夫妻双方 长期 分居 感情破裂 合法传唤 出庭 缺席判决

【基本案情】

X与郑X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子一女,且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相互缺乏沟通致夫妻间产生矛盾,此后双方分居生活。双方婚后无存款及债权、债务。现在牛X名下有两居室住房一套,郑X名下有两居室住房一套。

X以婚后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郑X离婚,双方各自名下的住房归各自所有,家庭共同财产归郑X所有。

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进行答辩。

【争议焦点】

夫妻双方诉讼离婚时,一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时,法院可否缺席判决。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牛X与郑X离婚;现在双方共同住处之财产均归郑X所有,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牛X名下住房归其所有,郑X名下住房归其所有。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审判规则评析】

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家庭的基础。本案中,婚初牛X与郑X感情并无问题,后因缺乏沟通产生矛盾,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再无维系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不成的应准予离婚。根据该规定,牛X有权提出与郑X离婚。有关共同住房,将依照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进行分配。审理中,郑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即是对实体答辩权利的放弃,将依法缺席判决。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正,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第一百三十条改为第一百四十四条,内容未变。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诉郑X离婚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婚姻家庭法·离婚制度·离婚条件·分居、婚外情、重婚 (L0402063)

【案 由】 离婚纠纷

【权威公布】 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实务与案例评析系列:婚姻家庭审判实务与典型案例评析》(2007年)收录

【检 码】 C0502+11++MM++++0306E

【审理法院】 XX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原 告】 X

【被 告】 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牛X,女,54岁。

被告:郑X,男,56岁。

原告牛X与被告郑X于1970年自由恋爱,1973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缺乏相互沟通致夫妻间产生矛盾。1997年2月起,双方分居生活。另查,双方婚后无存款及债权、债务。现在原告牛X名下有位于朝阳区X小区两居室住房一套,现在被告郑X名下有位于海淀区X小区两居室住房一套。

原告牛X诉称,我与被告郑X于1973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不久即发现感情不和。自1997年2月起,我与被告分居生活。现我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各自名下的住房归各自所有,家庭共同财产归对方所有。

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进行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告与被告婚初感情尚可,但双方在1997年发生矛盾后未能互谅互让,一直分居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有关共同财产,本院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予以判处。有关共同住房,本院将依照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进行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放弃实体答辩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牛X与被告郑X离婚。

二、现在双方共同住处之财产均归被告郑X所有;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小区的两居室住房一套归原告牛X所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小区的两居室住房一套归被告郑X所有。

责任编辑:侯琳    

文章出处:微信公众号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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