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生儿子 生父承担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2-10-30 09:42:55


    近日,梨树区法院对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陈某和被告张某同居所生儿子归陈某抚养,被告张某每月支付儿子陈某某抚养费400元。

    原告陈某和被告张某于2007年底相识后,未经政府合法登记结婚,便开始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经协商后双方自愿分手。当时原告已经怀孕,被告要求原告终止妊娠,原告拒绝。2009年初,原告生一儿子陈某某,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也经常探望儿子,并有少量开支,但是并未承担抚养义务,现在原、被告双方都已经重新建立家庭,随着孩子的长大,各项开支也不断增大,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

    法院认为,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并生育儿子陈某某一直由原告抚养,现在孩子长大开支增加,原告无法承担儿子的开支,同时,被告也具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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