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赡养七旬老母 法院判承担义务

  发布时间:2012-10-30 09:41:15


    身为继子女,本应把将其养大的继父母孝顺好,让老人安度晚年。可有人却不念养育之恩,逃避赡养义务。日前,梨树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母子间权利义务引起的纠纷,判决被告张某每月按期支付原告田某赡养费300元。

    被告张某生母去世后,其父于1977年与原告田某结婚,当年张某仅4岁,由田某承担了抚养张某的义务。但在张某结婚后,声称田某与其无血缘关系,也不存在母子感情,拒绝对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诉田某尽赡养义务。对此,无奈的田某只好诉诸法院,要求维权。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在继子女尚未成年、与继父或继母一起生活时,因继父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其成人后应尽赡养义务。本案中,张某自幼受田某抚养教育,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应当对田某承担赡养义务。判决后,张某羞愧不已,表示将尽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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