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史女士是X公司的财务人员,2015年10月底的一个星期五,公司采购员要求其向Y公司汇款5.4万余元。史女士遂通过公司农商银行账户进行网银转账。周一上班后,Y公司反映没有收到货款,史女士赶忙查看汇款记录,发现钱错汇给了Z公司。原来,由于时间紧张,史女士过于心急,选定收款人时没有注意到下拉菜单中的收款人,将钱误汇入Z公司。
发生这样的错误,史女士心急如焚,她急忙从浦东赶到Z公司位于青浦的公司注册地,然而,Z公司早已经搬离,去向不明。他们又向Z公司的开户行要求查询,被银行拒绝。权衡之下,公司只好重新向Y公司支付货款,而为了追回打错的钱,公司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史女士作为证人出庭,讲述了汇款经过,原告提供了与Y公司的采购订单、付款凭证、发票及对账单等证据,证明与Y公司的业务情况,另提供了2013年1月原告与被告Z公司的一份网银交易凭证。
由于被告未到庭,法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确认原告所述的情况属实,确属原告方网络支付误操作,由于被告收取原告货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返还原告不当得利5.4万余元。
【法律链接】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简单来讲,就是一方获取了另一方利益,却没有任何依据,该利益就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2、一方受有损失;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编者后记】
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人利用网银、支付宝、微信转账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经济往来,人们享受到快捷的同时,也引起了许多法律纠纷。付款人在付款时务必确认收款人的名称、账户是否正确,一旦发生了误操作,也不要慌张,第一时间联系对方,礼貌沟通说明情况。如果对方无法联系或者沟通不达目的,应及时保存付款凭证、发票、对账单等证据,请有关部门出面调解,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持留存的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