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无损车实为事故车 法院:4S店返还车主部分购车款

  发布时间:2017-03-22 15:31:28


案情回顾

    王先生花费百万从4S店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车,4S店承诺其是无事故车。欣喜的王先生为汽车办理保险过程中却发现,这辆车名下存在两起事故,在出险后汽车进行了相应的维修及更换零部件。

    据此,王先生向4S店提出异议要求赔偿。4S店不认可王先生的说法,认为涉案车辆并不属于定义中的事故车,4S店没有作出虚假承诺,欺诈消费者。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王先生将4S店诉至法院,要求4S店退还40万元的部分购车款。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编者后记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故车”的认定。4S店辩称:“我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中明确写有‘事故车’的具体定义,涉案车辆并不属于定义中的事故车,所以我们没有作出虚假承诺,欺诈消费者,也不应当退还40万元购车款。”4S店认为王先生过于口语化、过于日常生活化地理解“事故车”的概念。王先生则认为,该车出现过两次事故,作为一辆事故车,其价值应该相应减少。

    作为一般的消费者,都是通过商家介绍的产品,做出符合一般人认知的判断,不能“一刀切”依赖《二手车鉴定评估基数规范》这样的专业规范中的表述,认定本车为“无事故”车。

因此,法院以被告承诺存在瑕疵,构成违约,判决4S店返还王先生20万元购车款。虽然诚实信用原则为民法基本原则,也是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观,但是,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选择商品的时候,还是不能盲目相信商家的宣传话语,应该通过实地考察来确定相关信息。

责任编辑:张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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