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5年,刘某入职新疆某公司从事月嫂工作,并加入了该公司微信群。当年12月,刘某的同事张某因家庭原因,未能及时到雇主家上班,老板王某在公司微信群内对其进行了严厉训斥。刘某替张某说情,王某认为她是在挑战老板威严,便连带她一同在群内训斥。
当天,刘某准备辞职时发现,王某将她的工作照发布至朋友圈,并配以文字称:“该月嫂趁主人不在,为安抚小孩睡觉,在食物中下了迷药,这样没道德的月嫂没人敢雇佣。”
刘某立即找到王某,两人大吵一架,王某自知理亏,便在朋友圈删了该条信息。
今年1月23日,刘某将王某起诉至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偿3万余元,并恢复其名誉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近日判决,王某立即停止侵害刘某名誉权的行为,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在公司交流群和媒体上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赔偿刘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编者后记
为什么主审法官判决王某立即停止侵害刘某名誉权的行为,而驳回刘某关于肖像权的诉讼请求呢?
这是因为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本案中,刘某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将其照片发布在朋友圈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其主张王某侵犯其肖像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王某在没有证据证明“刘某背着主人给孩子下药”的情况下,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该内容的信息及照片,虽然持续6个小时后删除,但微信作为新兴社交网络平台,传播速度很快,其行为足以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一定影响,对刘某的个人品质产生负面评价,对其名誉造成了一定损害,因此刘某关于王某侵犯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