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好充次”也构成欺诈

  发布时间:2017-03-20 15:49:17


案情回顾:

    张先生从超市买了 300 元的苹果,超市的中文标签标识产地为台湾,而张先生回到家后,发现苹果上的英文标签产地标识为新西兰,张先生以其受到欺诈为由,将超市告上法院。

法律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编者后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购买的苹果的产地为新西兰,但价签显示的产地却为台湾,其向消费者所传递的商品信息明显与实际不符,应当认定为欺诈。最终法院判令超市向张先生退还货款,并支付购物款三倍的赔偿金近 900 元。

    有人可能认为超市所售的新西兰苹果比实际台湾苹果成本还要高,消费者并未受到实际的经济损失。办案法官认为,但是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而言,不能单纯从价格的角度,认为商家提供了更贵的商品就不存在欺诈。

    司法考试真题中也曾考过相似案例,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此种情况下,虽然国产牛肉的价值比进口牛肉贵。但是,乙公司的以国产牛肉冒充进口牛肉的销售行为仍构成欺诈,甲公司可乙公司欺诈为由撤销或者变革合同。本案中,张先生可根据《合同法》,乙超市欺诈为由撤销或者变更合同。张先生也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购买商品的价款 3 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责任编辑:魏美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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